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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5-13    作者:  来源:

永昌县、渭源县、灵台县农业农村局:

  你们报来202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收悉,按照《关于开展秸秆综合利用2019年度工作总结暨做好2020年度工作的函》和《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19〕30号)要求,经审核,现将202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

  永昌、渭源、灵台3个县农业农村局。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3 个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因地制宜推进秸秆饲料化、燃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建立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见附件1)。

  三、项目投资及来源

  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82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支持3个重点县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等(具体投资见附件1)。

  (一)秸秆饲料化。重点支持企业新建、改扩建秸秆处理设施设备,购置收储运机械等。

  (二)秸秆燃料化。重点支持企业新建秸秆成型燃料生产线,购置秸秆打捆机、粉碎机等设备,配套户用生物质炉具;提升已建规模化沼气工程生产能力,开展秸秆沼气利用示范。

  (三)秸秆肥料化。重点支持企业新建秸秆肥料化处理中心、有机肥生产线,配套建设堆储、发酵、生产车间等基础设施,购置粉碎机、装载机等配套设备。

  (四)秸秆基料化。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农作物秸秆作为基料,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开展食用菌示范种植。

  (五)秸秆原料化。扶持企业购置利用秸秆生产板材、制作工艺品、编织等生产关键环节的机械设备。

  (六)秸秆收储运体系。重点支持秸秆收储运中心和收储点建设,配套购置秸秆打捆机、翻抛机、粉碎机等设备,建立秸秆收储运长效机制。

  (七)开展秸秆利用补偿试点。结合实际重点对秸秆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和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开展补偿试点(补偿标准由各地按照实际确定)。

  四、进度安排

  本项目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1月。具体实施计划为:

  (一)方案编制阶段(2020年1-3月):完成前期调研、重点县实施方案编制和审定、项目建设地点和实施主体选定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410月):各重点县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物资招标采购、设备安装、设施(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台账建设、宣传培训等项目实施工作。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11月):总结项目实施成效,形成秸秆年度县域主推技术、典型模式等。及时开展项目自评价,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省上适时组织核查。

  五、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一)工作方式。在摸清资源底数,掌握利用情况基础上,因地制宜确定秸秆利用方式,推进秸秆饲料化、燃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技术推广,探索建立秸秆收储体系和区域补偿机制,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下达后,各重点县要及时组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招标采购,采购的设备应达到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要求;项目实施主体要与供货企业或工程队(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强化实施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三)支持对象。各重点县要择优选择一批收储能力强、带动能力好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合作社或专业化秸秆收储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扶持重点,由县农业农村局与确定扶持的市场主体签订2020年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目标责任书,明确完成秸秆收储利用的数量和时间节点等。

  (四)监督检查。各重点县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要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作为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来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建立秸秆收储利用明细台账,规范秸秆收购凭证(农户秸秆收购清册、出具的磅单、企业结算凭证)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秸秆收购利用量数据真实、准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重点县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主体、协同解决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要依托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等技术力量,组建秸秆综合利用专家组,及时开展市场主体、农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相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做好实施工作。省上适时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和总体评价。

  (二)强化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3月印发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要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为约束性任务,各重点县要严格按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强化资金使用过程监管,推动建立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杜绝项目资金违规使用,防范和严惩套取、骗取中央资金的行为。秸秆收储、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必须由市场主体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实地核实,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拨付补助资金;对于往年和外县收储的秸秆、往年建设的设施、享受过其他项目奖补等情况的,不得纳入奖补范围。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重点县要针对秸秆综合利用的不同方式、不同途径,研究完善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配套措施。要落实好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做好土地、城乡规划等衔接工作,对秸秆收储设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用地进行优先安排,确保项目尽快落地。要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产品纳入节能、环境标志采购清单。鼓励统筹利用各类涉农政策,探索建立区域性秸秆利用补偿制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融资机制。

  (四)开展绩效评价。各重点县要坚持谁支出、谁自评谁分配、谁审核的原则,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要求,严格评价标准和程序,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要精心组织,规范操作,避免搞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切实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分析要实事求是,确保数据准确、分值合理、结果客观。

  (五)做好信息公开。各重点县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项目实施内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监管措施和补助方式等。

  (六)加强宣传总结。各重点县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引导,多角度、全方位讲好秸秆综合利用故事,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方面的亮点和成效,营造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秸秆综合利用的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按期完成项目实施成效总结,发布县域主推技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县域典型模式。

  各重点县要分别于6月底、9月底将项目实施进度,11月底前将项目工作总结、县域典型模式、年度主推技术等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联 系 人:焦世军 0931-8466277

  姬 臣 0931-8179208

  电子邮箱:gsjgzytz@163.com。

  附件:1.甘肃省2020年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明细表

     2.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自评估表

     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典型模式(提纲)

     4.重点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数据汇总表

     5.重点县秸秆综合利用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2日

相关附件:附件1-5.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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