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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0-12-15    作者:  来源:

  近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的措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在会上,从征求意见至今历时两年多时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获得通过。

  《草案》指出所称排放污染物,是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物。

  《草案》指出,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较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较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较小或者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很小或者环境危害程度很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草案》强调,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登记表,并动态更新,登记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口位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污单位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草案》要求,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此外,《草案》强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隐瞒篡改、弄虚作假、重大错误、恶意串通等情况,应当立即解除服务关系,记入诚信档案,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有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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