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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范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1-04-20    作者:  来源:

  据环保法制调研中心获悉,为切实加强全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有关要求,规范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监督管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四川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明确,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依法取得采矿权、正在实施基建或者正在组织生产的采矿权人,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对其矿业活动导致生态系统受损的区域进行生态修复相关工作。

  《办法》指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等管控要求,综合考虑修复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宜留则留”的原则,实施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鼓励采矿权人参与矿山地质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探索矿山生态修复与旅游、康养、养殖、种植等产业融合发展。

  《办法》强调,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和批准的《方案》,编制矿山年度生态修复计划,并依据年度矿山生态修复计划,逐年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可修复区域的生态修复工作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开展。矿山闭坑后,应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前,完成整个矿山的生态修复任务,未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或未达到《方案》要求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办法》要求,矿山闭坑、停办、关闭的,在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完毕后,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矿山生态修复验收核查报告,并提前30日向相应采矿许可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组织专家开展矿山生态修复验收核查报告和现场修复情况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验收不合格,采矿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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