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发布时间:2021-05-17 作者: 来源: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具典型性的一条生态河流,孕育了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不过,受水域污染、过度捕捞、挖砂采石等高强度人类活动影响,长江珍稀特有物种持续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
这一现状正在发生改变,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开始实行10年禁渔。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日前对外披露,今年以来,按照“一年起好步、管得住,三年强基础、顶得住,十年练内功、稳得住”的总体思路和“补短板、强弱项、提能力”的目标要求,沿江各地持续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不断深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有效遏制各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水生生物资源得到一定程度恢复。
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有关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持续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捕捞和市场非法渔获物两个联合执法行动的基础上,紧盯五一、七一、国庆等关键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好打击刀鲚非法捕捞销售、“四清四无”回头看、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专项执法检查等行动,对残存的“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抓紧清理,对港口、码头、港湾、港汊等船舶停靠点规范整治,对水产品市场、涉渔餐馆、渔获物分销点加强管理,努力清除非法捕捞的各类风险隐患。
加强跨界水域监管。积极推动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协同共管机制,推进禁捕管理职责和管理范围各自“向前延伸一步”,避免出现监管上的真空死角。江苏、上海、浙江两省一市将继续加强相关海域的捕捞作业管理,进一步压减鳗苗的专项特许规模,避免影响长江口禁捕管理秩序和江海洄游性物种资源恢复。
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农业农村部正在积极研究发布通告,进一步明确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监管的原则要求,推动将休闲性、娱乐性的垂钓行为纳入监管范畴,把生产性、破坏性的垂钓行为挡在法律门外,维护禁渔秩序,保护生态安全。各地要加快落实《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积极推动出台地方性的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疏堵结合规范管理休闲垂钓行为,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
严格渔政执法队伍管理。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明确要求创新执法理念,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各地将持续加强渔政队伍建设,加大暗查暗访、挂牌督办、通报约谈力度,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升禁捕业务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加快建成一支与禁捕监管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长江渔政执法“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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