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53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12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能源局
吉能法规〔2024〕107号
王朝勇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大力推动吉林省氢基绿色能源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关于建议1:审批标准应与氢能实际充分结合,助力审批加速度
“氢动吉林”行动实施以来,省发改委积极支持,主动作为,全力推动氢基绿色能源项目建设,在项目审批方面立足自身职责,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为进一步缩短风电项目审批时限、减少审批层级、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加快推动氢基绿能项目落地建设,我省已经将新能源建设指标下放到了各市(州)。同时,指导地方做好光伏、制氢制氨制醇项目审批,并针对氢能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群策群力,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办法,全力推动氢基绿能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月30日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2号修改单,省市场监管厅已及时调整对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的评审要求。对气体化验员的要求方面,对于化验难度大的燃气等气体,充装单位不需设置化验人员,但应设置一名充装介质检测控制责任人,负责查看所充装气体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者质量证明书等),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气体化学性质分析、判定。省工信厅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园认定和建设,组织开展氢能产业园区申报工作,目前吉林西部(大安)清洁能源化工产业园和吉林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绿色化工产业园的申报材料符合相关申报条件。
关于建议2:细化行管部门及其管理权责
2022年,我省出台《“氢动吉林”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吉政办发〔2022〕36号,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在“基本原则”中的第一条原则就是坚持安全为本。并明确,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健全氢气制备、储运、加注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标准和规范体系,强化氢能产业各环节安全管理与风险评估,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管理机制。2023年11月,我省又出台了《吉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吉政办规〔2023〕1 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69条明确,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氢能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第70条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氢能装备产业链建设,推动氢能装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第71条明确,公安部门负责氢能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氢能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75条明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氢能道路运输的许可,负责氢能运输企业和氢能运输车辆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第76条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氢能产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化工企业氢能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指导协调氢能企业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牵头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77条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氢能企业营业执照;负责氢能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核发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依法研究制定氢能产业地方标准。第78条明确,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氢能发展;拟订全省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氢能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推进氢能产业开发建设;负责非化工氢能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办法》对政府各相关部门权责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对涉及氢能产业发展和管理的各相关部门职责都作了明确分工。
关于建议3:随着行管部门的变化,应加强监管能力提升,避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氢能产业链长、涉及的行业管理部门多,政府各相关部门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行业管理,提升监管能力,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有效避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办法》明确,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吉林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吉安委〔2023〕8 号)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实施对氢能产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加氢站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经营性加氢站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氢能运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应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取得充装许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研究制定氢能产业地方标准。《办法》第74条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负责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按照目前政策,制加氢一体化站应由住建部门负责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氢动吉林”行动开展以来,省住建厅积极学习整理先行城市优秀经验做法,起草了《吉林省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技术导则》《吉林省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管理导则》,并组织成立专家团队,指导各地加氢站项目科学推进,现地调研吉电股份中韩示范区加氢站项目建设,推动进行试运行。
关于建议4:涉氢项目应优先办理并缩短审批时限,必要件精准提报,打造良好的营商氛围
《办法》明确,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负责氢能建设项目审批、核发工作。未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审批,开展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目前,我省已将新能源建设指标下放到了市(州),涉氢(氢基绿色能源)项目配套新能源建设指标由各市(州)审批,审批后,风力发电项目报省发改委核准,光伏发电项目报县级发改备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吉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气瓶充装许可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2021年,省市场监管厅出台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十条措施,主动将审批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还将针对涉氢项目的气瓶、移动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优先办理,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间。
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氢动吉林”行动部署要求,紧盯氢能产业发展前沿,积极谋划项目,加大招引力度,加速项目审批,加强安全监管,加快推进氢基绿能项目建设,全力推动我省氢能产业和能源经济高质量发展。
吉林省能源局
2024年5月6日
原文链接:http://nyj.jl.gov.cn/zwgk/tzgg/202407/t20240712_326003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对省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60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下一篇:对省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4号界别提案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