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加强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1-05-17 作者: 来源:
为加强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工作,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陕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大气环境、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要求,依法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办法》强调,重点排污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自动监测设备定期开展日常巡检、校准、校验等维护工作。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维护、故障修复等操作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在自动监测设备站房内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需要停用、拆除或更换自动监测设备的应当事先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后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有效数据,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后,可用于环境行政处罚。其中,以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或日均值超标作为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认定的依据。通知,重点排污单位应实现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自动化实时公开,禁止对公开数据进行篡改、伪造、筛选,对公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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